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(试行)

发布者:马克思主义学院网络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:2023-11-10浏览次数:1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全面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和辽宁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,进一步加强学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,发挥优秀研究生导师的示范引领作用,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,结合《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《辽宁省优秀研究生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办法(试行)》《大连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(试行)》等文件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按照“师德为先、突出实绩、科学公正、宁缺毋滥”的原则,开展院级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工作。

第三条 优秀导师评选对象为学院在职在岗的研究生导师,且至少有3年及以上的教育指导研究生工作经历。

第二章 申报条件

第四条 优秀导师申报条件

()政治素质过硬。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政策,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,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,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、积极传播者、忠实实践者。

()师德师风高尚。有热爱教育的定力、淡泊名利的坚守和教书育人的执着。为人师表,爱岗敬业,有责任感、使命感。有仁爱之心,甘于奉献,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、引导学生,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、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。

()业务素质精湛。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,榜样示范作用强。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,在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、教材建设、精品课程建设、案例库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果。研究生导师要求近3年至少主持过1个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;或以第一作者(或通讯作者)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。

()育人成果显著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,创新教学模式,丰富教学手段,教学效果突出,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。原则上每年至少承担一门研究生课程教学,指导过三届及以上研究生。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思想品质优秀;已毕业研究生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,或考取国内外知名高校博士研究生,或毕业后在相关工作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及认可度较高。

同等条件下近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具有下列要求之一者优先予以考虑:

1)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参加国家级比赛、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;

2)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洋大学的高水平的科研论文(B类及以上或CSSCI论文(正刊))。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、学生为第二作者。(其中科研论文级别界定以科研处要求为准)

3)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省级及以上其他荣誉称号。

第六条 获得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满三年后可再次参评,材料不重复使用。

第七条 近5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能申报:

()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师德师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;

()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政治、学习、科研和生活等方面有违法违纪情况、有学术不端行为者;

()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抽检中被认定为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”者;

()侵犯研究生合法权益,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者;

()未严格遵守培养纪律,在中期考核、论文评审、答辩等环节向研究生违规收取费用者;

()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年初次就业率低于75%者;

()其他不适合参评优秀导师的情况。

第三章 评选组织

第八条 评选机构

学院负责本单位优秀导师材料审核,并组织专人对申请人进行评选,拟定候选名单。

第九条 评选程序

()个人申报。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导师填写申请表,并附所指导研究生获奖、科研成果、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,提交至所在培养单位。参评材料要如实反映导师的研究生培养情况,另附推荐导师彩色数码电子照片1(500万像素以上jpg格式)

()学院审核。学院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,结合实际情况审核申请人材料。

()专家评审。学院组织专家对候选名单进行评审,拟定候选名单。

()学院评定。党政联席会审议专家提供的拟定候选名单。相关材料需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

第十条 评选数量

院级优秀研究生导师每年评选一次,评选数量参考上一年度省教育厅或校研究生院下发的推荐指标确定,其中优秀导师评选数量为省级优秀导师推荐指标的2倍。省级研究生优秀导师、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将在院级优秀基础上进行选择推荐。

第四章 表彰奖励

第十一条 学院为荣誉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。

第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倾斜。为优秀导师适当倾斜研究生招生指标。

第十三条 学院将组织经验交流会、宣讲会,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优秀导师事迹,激发研究生导师的荣誉感和自豪感,营造向先进看齐、向榜样学习的良好氛围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优秀导师申报者要据实填报有关内容。一旦发现申报材料造假,将取消其参评资格,对已评上的撤销荣誉并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严肃追责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马克思主义学院

202310